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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校内动火作业安全知识
  • 发布人: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 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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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然而却总有人不以为然

无视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甚至擅自违规动火

进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一、哪些情况属于校内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校内各单位修缮工程、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中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均属于校内动火作业。

 

二、确需动用明火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1.办事对象

校内单位、施工单位

2.办事流程

(1)申请者准确填写《动火审批证》,经校内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需加盖公章),交由安全保卫处审批。

(2)现场办理时,申请者需在“动火监管”系统中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动火审批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照片。

(3)安全保卫处审批通过后,给申请者发放 “动火作业现场记录仪”。申请单位在动火完成后的24小时内,须将记录仪归还。

校内单位因科研教学或其它活动需动用明火的,办理要求和程序相同。

《动火审批证》的下载地址如下:

http://bwb.zju.edu.cn/2025/0513/c2676a3048857/page.htm

 

3.审批地点与联系方式:

(1) 学校安全保卫处现场审批地点:

  紫金港校区:纳米楼111室(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安全保卫处窗口

  其他校区:各校区保卫办公室。

(2)安全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地址:紫金港校区东四教学楼149室; 咨询电话:88981526。

 

三、动火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1.高温焊渣或熔融物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2.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如果遇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4.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6.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四、如何从源头做好防范?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向违规动火作业坚决说“不”

必须提前审批,持证上岗!

必须清除易燃物,隔离防护!

必须专人监护,全程监护!

 

违规动火案例

案例1:无证违规动火,行政拘留2日

2025年4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购物中心工地的工人马某,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操作,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经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等证据材料认定,发现施工人员马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动火作业也未向该综合体管理方备案,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该案件于2025年4月29日,由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移交至公安机关,当事人马某的行为因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马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

该案件为3月13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以来杭州市首例关于违规动火作业“一案双罚”并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例2:无证违规切割引发火灾,行政拘留三日

2025年3月7日,温州乐清市某铜业有限公司内起火,经消防救援人员紧张扑救后,现场明火迅速被扑灭。经现场勘查发现,废品回收工人于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切割操作,直接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于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切割作业过程中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违规切割引发火灾,行政拘留十日

2024年11月15日温州乐清市中金汇一店铺起火,经消防救援人员紧张扑救后现场明火迅速被扑灭,但事故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现场勘查发现,装修工人杨某在未取得热切割与焊接作业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切割操作,直接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杨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使用电焊工具电焊过程中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温州乐清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之前在崔某某的店铺购买了不锈钢装饰品,但毛边和瑕疵未处理干净,遂崔某某叫工人杨某上门维护。

 

当天下午,杨某使用电焊工具对店铺门口柱子上的不锈钢进行焊接作业且现场无任何看护人员。在焊接过程中溅射的火星掉入不锈钢铁皮包裹的柱子里面随后引发火灾。

 

案例4:10间民房被烧毁 判刑1年半

2024年5月26日,温州苍南县一房子发生火灾,现场相邻多间民房被大火吞噬。救援结束后发现,此次火灾共造成10间民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601400元。

 

经调查,此次火灾系王某在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房顶进行防水补漏作业,火枪加热防水补漏胶引燃周边棉絮引发火灾。最终,王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5:重大火灾事故致11人死亡

2023年4月17日,金华武义县一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

 

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二层,违章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一层,引燃放置在拉丝漆喷漆台旁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